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资格证书核验……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近期上线的“跨省通办”服务专区里,第一批与群众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高频“跨省通办”事项快速落地。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个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目前,在第一批已实现的“跨省通办”高频事项中,47个事项可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实现,11个事项可通过线下方式实现。
“我也许是这个专区的第一批受益者!”来自江苏的李先生告诉记者。2020年12月,他从北京回到了家乡南京工作,北京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移接续到南京的新单位。
“本以为还要回北京办理,没想到在手机上提交了申请,几分钟就办妥了,年底是公司最忙的时候,对我个人来说,真是解决了大问题!”李先生说。
李先生的“大问题”得以解决,正因为在首批“跨省通办”事项中,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一项,符合转出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就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
目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的事项覆盖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涉企经营许可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频服务。为更大范围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服务专区”还提供了近200项可跨省办理的便民服务,同时开通了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川渝等6个区域通办服务,34个“点对点”省际通办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一站式办理。
“我人在北京,就给老家的父母开了个坚果店。”在北京读大三的小张来自浙江金华,2020年底,已经退休的父母不想闲着,准备“再创业”开个坚果专卖店,但老两口对线上操作并不是很擅长,小张为了父母能少跑点路,也做了不少“功课”。
“‘跨省通办’专区刚好上线,我看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这项服务,就点进去了。通过在线提交父母的身份证、开店地址等材料,没想到人没回去,店就开好了,真的太方便了!”他说。现在,小张父母的坚果店顺利“开张”,他放了寒假就能回去做“掌柜”了。
除提供网上办理“跨省通办”服务外,“跨省通办”服务还支持“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多种办理模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通过设置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增加政务服务平台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服务,方便不上网的老年人等各类群体办事。
记者了解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上线仅一个月,累计访问人数已接近1亿人次,累计浏览量高达6.3亿次。
“如果说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是一条快速路,第一批上线的这些服务就像高速车,带着我们老百姓的办事诉求快速通达!”江苏的李先生这样感慨道。
“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成了“网红”,离不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这个“总枢纽”的调度,离不开各地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合力协同。《指导意见》指出,“跨省通办”专区要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服务事项、统一证照互认、统一数据共享等支撑能力,企业和群众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可实现“一次登录、全国漫游”,无需重复注册,无需登录多个办事平台。
目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还在大力持续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电子证照互认共享等工作,为实现更多事项跨省办理提供重要基础支撑,同时将不断丰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事项,持续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记者观察到,各地近期也在积极推动“跨省通办”落地生效,安徽、湖北等地纷纷出台具体举措,越来越多省市“牵手”,打通业务链条,加快数据共享。当前,“跨省通办”“朋友圈”还在不断扩大,更大范围的“跨省通办”正在加速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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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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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照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第三十八条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六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 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4个月前报党的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2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四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