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治市纪委监委印发《长治市纪委监委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审核联席会议制度》,从七个方面对相关案件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职责任务。市纪委监委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审核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任务是:针对委机关自办涉黑涉恶案件,一律经联席会议对其是否存在黑恶势力“保护伞”情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明确意见后报告市纪委常委会,为常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召开联席会议前,审查调查组、审理室应形成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案件的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并在充分领会《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如何把握政策界限》的内涵要求以及征求分管领导同意的基础上,就审查调查发现的违纪违法事实是否符合“保护伞”情形提出初步建议,并及时与综合室互通相关信息。
二、明确责任主体。联席会议由分管领导召集,综合室具体承办,案件审理室、审查调查组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查调查组成员、案件审理组成员可列席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委综合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记录及汇总呈报等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委机关办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审核需要即时召开,召开时机为案件审理之后提请市纪委常委会审议之前。
三、明确工作重点。召开联席会议时,综合室、审查调查组、审理室就上述违纪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保护伞”情形进行充分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建议。如意见不一致,需作出必要说明。联席会议结束后,综合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负责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认定情况,随案件一并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综合室、审理室、审查调查组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分别落实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扎实开展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联席会议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各县(区)纪委监委、市直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中需认定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仍按照长纪办发[2019]13号《关于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查处和问题线索办理的审核流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各县(区)纪委监委、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认定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建议,经联系室、综合室及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核把关确定,不再经联席会议研究。情况特殊的,可提请市纪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来源:山西省纪检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