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10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召开《山西省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卫小春主持会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刘谦出席论证会。
在听取起草情况介绍后,来自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编办、国家卫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的多位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大家一致认为,制定该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十分必要和及时。条例草案内容全面、框架合理,已基本成熟,应进一步探索与创新,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加强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同时,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卫小春介绍,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立法是省委确定的今年重大改革任务之一,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重点立法任务。目前已经过两次审议,将提请11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三审。本次论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将认真梳理研究,努力将大家的论证意见吸纳到三审稿中,进一步增强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操作性。
来源:山西日报
GHT: 400; WORD-SPACING: 0px; PADDING-TOP: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山西标准标识。
山西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推动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本省设立机构。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成立标准化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提高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优化标准化服务,提供便利的标准文献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化理论与实务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培养标准化管理人才。
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化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开展面向社会的标准化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和提供标准技术咨询、专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应当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标准化工作的举报、投诉方式,并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四十条 标准化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公示。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