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机关运行保障地方性法规,有利于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促进资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是我省在机关运行保障法治化建设方面率先蹚出一条新路的具体实践。
《条例》共有7章45条,明确了保障谁、谁来保障、保障什么等问题。
关键词:保障对象
《条例》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适用于本条例。同时,为与工会法保持一致,条例还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付给工会的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关键词:部门职责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对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同级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共同做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规范使用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关键词:保障内容
按照《条例》,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设施的规划建设、权属用途、调配使用、处置利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机关不得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占地手续。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机关用地用途与权属的,应当征求管理该宗地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予以补偿。
同时,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用途、调配使用、维修处置、物业服务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服务;应当制定本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划,推进集中办公;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需要收回的,应当依法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对与本级机关运行保障有关的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利用各级机关占有、使用的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具备条件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保障本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还分别从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后勤服务、重要会议和活动、重要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不同方面进行了规范。
关键词:保障制度
《条例》分别就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经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制度作了专门规定,着力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征求服务保障对象的意见后,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机关运行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属于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集中办公区后勤保障等集中统一管理事项的机关运行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制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机关运行保障项目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GHT: 400; WORD-SPACING: 0px; PADDING-TOP: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山西标准标识。
山西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推动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本省设立机构。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成立标准化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提高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优化标准化服务,提供便利的标准文献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化理论与实务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培养标准化管理人才。
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化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开展面向社会的标准化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和提供标准技术咨询、专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应当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标准化工作的举报、投诉方式,并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四十条 标准化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公示。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