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去的“双11”,人们直观看到了“直播带货”的迅猛势头,而这一方式存在的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比如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问题。11月16日消息,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直播带货”作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点,又采取互联网直播的形式,模式新、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一个主体或行为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在不同模式下主体或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性质也不相同。《意见》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直播营销活动中网络平台和网络直播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进行具体执法行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
据介绍,对于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和网络直播者这“直播带货”的三大主体,《意见》首次作了责任明确。针对直播平台跳转至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直播营销模式,明确了直播平台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针对网络平台提供付费导流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网络直播者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构成商业广告的还应根据具体情形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针对目前“直播带货”中存在的电子商务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违法、侵犯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八大重点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如,对“直播带货”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重点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对“直播带货”中的价格违法问题,重点查处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
来源:太原晚报